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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规》精要考点:民事纠纷处理方式
发布时间:2014-12-04 14:16:15作者:yzq_admin  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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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

  (一)民事诉讼概述

  1.民事诉讼的概念

 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,以审理、裁判、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,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。

  2.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

  (1)公权性

 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。

  (2)强制性

  强制产生,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,只要一方提起诉讼,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。

 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。

  (3)程序性

 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。

  (二)仲裁

  1.仲裁的概念

  仲裁是指,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,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(仲裁机构)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。

  2.仲裁的适用范围

  (1)《仲裁法》的适用范围

  民商事仲裁,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。

  (2)不适用《仲裁法》的仲裁(适用其它法律法规)

 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

  (3)不能仲裁的纠纷

  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。

  3.仲裁的基本特点

  (1)自愿性—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

  (2)专业性

  (3)灵活性

  (4)保密性-不公开审理

  (5)快捷性-一裁终局制

  (6)经济性

  (7)独立性-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,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

  (三)和解

  1.概念

 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,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,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。

  2.法律效力

  (1)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,但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。

  (2)和解后当事人不执行,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,但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
  3.和解的适用情况

  (1)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

  (2)申请仲裁后和解

  (3)诉讼后和解

  (4)执行中和解

  (四)调解

  1.调解的概念

  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,依法或依合同约定,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、居中调停,使其在互相谅解、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。

  2.调解的形式

  (1)民间调解—民间机构

  (2)行政调解—行政机关

  (3)法院调解—法院

  (4)仲裁调解—仲裁机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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